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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法》让非遗保护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依法行政
信息时间:2015/6/17 22:14:28 阅读次数: 【打印本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今年2月25日颁布,6月1日正式施行。《非遗法》的颁布既给我们非遗保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又使我们激发起了不断前进的动力。我们的非遗保护工作要以《非遗法》为纲,深刻领会、切实贯彻、推动实践。

《非遗法》的主要精神

首先,强化非遗保护的战略意识。非遗工作启动初始就受到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缔约国之一。2005年3月和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强调,要从对历史和民族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维护国家文化主权的高度,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2006年6月,我国举行了第一个“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报告中强调,要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要进一步挖掘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营造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为什么中央这么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因为此项工作具有战略意义,因而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响应和真切拥护。

其次,强化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主导意识。《非遗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强调了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不同于《文物保护法》,法律名称上没有“保护”两个字。这是因为《非遗法》中出现了“保存”“保护”并列的两个词,这两个词的含义是有区分的。“保存”是针对所有非遗项目来说,“保护”是针对健康的有积极意义的项目来说。《非遗法》第四条明确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即: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归根结底就是要求非遗保护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所以,“保存”就是要全面记录具有历史价值的项目,“保护”则要针对体现三个“有利于”要求、符合“民族的大众的科学的”要求的项目。

第三,强化非遗保护的忧患意识。2005年3月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指出:“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地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这一段文字中,出现了“不断消失”“濒临消亡”“遭到损毁”“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和“刻不容缓”等词语,直接指出了非遗保护工作的紧迫性。《非遗法》的出台正是体现了这种深切的忧患。

第四,强化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意识。前些年,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够重视,许多独门绝技或者祖传秘方不断流失海外,这与基层工作者保密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外来文化的侵入也务必要引起重视。

第五,强化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非遗法》对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了充分强调,如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应当加强对非遗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遗的意识;第十一条,县级政府应当组织非遗调查;第十八条,省级政府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六条,对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等。《非遗法》是一部行政法,所以特别强调政府在非遗保护中应该起到主导作用。现在不少地方的党政领导对非遗保护工作的认识很高了,比如海宁市非遗保护年度经常性经费根据全市60多万人口人均1.5元计算,核定为100万元,同时市政府决定在年度土地出让金中提取1%的额度,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今年大约为4000万元,这一举措在浙江省开了先河,意义很大。

第六,强化文化主管部门的责任意识。《非遗法》所强调的政府的责任,也是文化主管部门的责任。同时,法律对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还有特别的要求,如:第七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保护工作;第十一条,非遗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进行;第十二条,在进行非遗调查中,应当收集相关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第十三条,要求建立非遗档案及数据库;第三十条,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第三十一条,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传承人,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进行重新认定。文化主管部门作为非遗保护的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应该有自觉的意识,应该有责任的担当,切实履行好职责,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第七,强化保护主体的维权意识。非遗传承人和非遗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是《非遗法》规定的保护主体。我们在从事非遗工作中,应该维护和保护主体的权益。如《非遗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对文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约束要求;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分。

第八,强化全民的参与意识。《非遗法》第八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同时,对学校、公共文化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研究、宣传展示、整理出版等,也做了规定和要求。

实施《非遗法》的重点

首先,尊重生命主体。尊重生命主体就是要尊重传承人、服务传承人。非遗保护是以人为保护主体的,要靠人去传承,对于传承人及其技艺的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核心。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了一大批代表性传承人,并给传承人发放了政府津贴。这既是对传承人生活的补贴,也是为了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开展传习活动。在这方面,浙江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在每年的元旦至元宵期间开展服务传承人月“八个一”系列活动;建立了“三必报、五必访”制度,即对于传承人有重要艺术成果必报、有大病逝世必报、有严重阻碍传承人传习活动的必报,还有逢年节必访、传承人举行带徒传艺仪式必访、生病住院必访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传承人应该享有的权益和应该履行的义务的通知》,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对传承人既要关心爱护,也要给予引导和提出要求。

其次,改善生存状况。浙江省已公布三批省级非遗名录共586个项目,第四批省级非遗名录也于日前公示。申报是手段,保护传承才是目的。我们要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这里特别要强调对于濒危项目的抢救,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重要价值、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同时又濒临消亡的项目的抢救,要体现政策倾斜,加强政策扶持和抢救保护的力度。

第三,维护生态环境。生态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既要尊重经济规律、又要尊重自然客观规律”四项基本原则。《非遗法》第二十六条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并不是说一切都不要开发,保持原始的自然状态,关键是要把握好保护与开发的度。从非遗项目保护转向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方向,也是非遗保护的发展趋势。这是当下和未来我们应该着力探索的一种科学、良好的保护方式,也是今后非遗保护的一个工作重点。这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第四,激发生机活力。一方面,要让非遗项目更鲜活、更好看,更有艺术性和观赏性。为此,浙江省文化厅提出要打造非遗精品,并公布了120个传统表演艺术项目,其中30个为精品项目,90个为下一步重点培育的精品项目。精品分两类,一种是原生态的,要保持它的乡土性、草根性,基本上保持原汁原味,保持原有风貌,保持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另一种是衍生态的,即在基因不变、精髓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适度地改良、改造,在继承传统基础上有新的创造。另一方面,要全面恢复民族传统节庆。浙江省文化厅已经公布了20个传统节日保护示范基地,各个重要民族传统节日都有保护示范基地。传统节庆要尽量保持原生态、原真性,但在节日全面恢复和发展的起始阶段,政府的引导也是必要和重要的。

第五,融入生活方式。首先要建非遗馆。非遗馆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题性的;可以是官办的,也可以是民办的;可以是有围墙的,也可以是没有围墙的。它与博物馆有区别,博物馆是以物质形态的展示为主,非遗馆是以活态的展示为主,要见物,更要见人,要让传承人在非遗馆里有展示空间,演绎和表演传统技艺。有条件的地方应该争取搞综合性的非遗馆,在这之前可以先把专题性的非遗馆搞起来。其次,要对非遗旅游景区进行建设。旅游是一个“内容产业”,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人文资源,对于增强旅游的文化内涵、提高旅游的文化品质很重要,许多非遗资源可以转化为旅游资源和经济优势。文化与旅游要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形成良性循环和互动。

第六,促进生产发展。非遗的生产性保护,要着重抓好两个方面:一是要培育一批老字号传承发展的基地,二是要培育一批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去年,省文化厅公布了55个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推出了一批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的非遗项目,如浙江三雕和龙泉青瓷宝剑等传统手工技艺项目已有相当的产业规模。所以,如何把非遗资源的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也是非遗工作部门要认真研究的课题和着力推进的重要工作。

第七,探索生动实践。2003年,浙江省被文化部确定为全国非遗保护综合试点省。几年来,浙江省在非遗保护工作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走在了全国保护工作的前列。“十二五”时期,在《非遗法》正式施行的历史条件下,在非遗保护面临深入深化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浙江更应该找准非遗工作的着力点与突破口,着力抓好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对全省非遗事业的布局和推进,二是县级区域非遗事业的推进,三是乡村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在不同的层级推进,采取抓试点、抓典型,以点带面、典型引路的办法,逐步取得经验、积累经验、示范引导。非遗工作目前还面临许多问题,如非遗与旅游如何更好地结合?文化生态区建设如何有实质性进展?非遗生产性保护如何把握好度?还有非遗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非遗数据库的构架和模块设置科学化问题、非遗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问题等等。智慧源于群众,创造来自基层,经验来自实践。我们的工作深入推进和事业的兴旺,要靠大家开动脑筋去探索有效的途径,去创造宝贵的经验。

实施中应避免的误区

首先,避免保护工作政绩化。近年来,的确有些地方是为了追求政绩而抓非遗工作,是以“政绩冲动”为驱使的。譬如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有些地方的项目冲刺国家级非遗名录成功后,也就马放南山、刀枪入库了,对于该项目的保护没有下文,没有后续的经费支撑,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再如一些地方热衷于办节,贪大求洋,违背了非遗保护的根本规律,违背了非遗项目的本质特征,仅是为了办节而办节,把办节作为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标志工程、政绩工程;还有一些地方热衷于争抢名人资源。政绩本非贬义词,但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可过于急功近利、贪功求名,否则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

其次,避免目标任务短视化。非遗保护中的短视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保护规划,工作的推进没有超前眼光,随意性很大;二是在城乡建设中不注重历史文脉的保存、保留和保护,屡屡发生建设性破坏的现象,导致千城一面、千村一面;三是一些官员对非遗项目的重视与否不是基于对该项目历史文化价值的认定,而是基于商业价值的判断,对于那些没有商业开发价值的非遗项目,往往不予重视。

第三,避免内涵形式庸俗化。去年7月,中央明确提出,要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三俗”之风。《非遗法》第五条指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央提出“反三俗”,在非遗领域也是有指导意义的,如一些地方公布的非遗名录中,竟然有童尿蛋、太监鸡等,使非遗保护的严肃性受到了质疑。

第四,避免开发利用商业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遗项目被过度开发,成为非遗保护面临的一大问题。不少地方对非遗的开发急功近利,很大程度上基于对其商业价值的判断。其实,商业价值只不过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小部分价值而已,打着“保护”的旗号过度地开发其商业价值,不仅起不到保护的作用,反而会因为追逐商业利益固有的短视,而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始终将保护放在第一位,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是一个前提,也是一个原则。

第五,避免保护项目碎片化。现在各地的文化部门对于重要非遗项目的保护已经日渐重视,但不少地方还缺少全局观和整体保护的意识。如一些地方在城市和乡村的开发建设中,大拆大建,使当地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街区遭到灭顶之灾,使大批的古村落荡然无存;一些地方只重视传统文化街区的经济功能和表面形态,不尊重城市的发展历史和市民的生活习俗,将居民全部迁出,使街区徒有其形,破坏了传统街区的原生态环境,使遗产价值大打折扣。

第六,避免保护方法简单化。首先,对非遗项目的保护不能简单化。非遗涉及面广、门类多、项目杂、表现形式多样,所以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要分清主次、分层次推进。其次,对非遗项目的价值认定不能简单化。譬如提到风水,有的人认为它是迷信,但也有的人把它当做一门关于人与自然的准科学。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项目,价值判断上不能随意定性,既不能不加分析地照单全收,也不能简单地扣上“封建迷信”之类的帽子。第三,对于传承人传承工作的扶持不能简单化。有些地方给老艺人送上一笔政府津贴,然后就不闻不问,没有经常性的关心和指导,没有其他相应的支持和政策措施,对于项目的保护传承缺少具体的举措,项目保护传承难以取得实效。

第七,避免保障措施虚无化。以浙江为例,各市县非遗工作的推进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很重视,有的地方还停留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加强保障”的口头表述上。譬如有的地方没有建立非遗保护工作机构,有的地方有了机构,但没编制,只有一两个兼职人员在应付工作,还有的地方至今没有建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第八,避免考核评估表面化。目前非遗工作在标准建设和评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方面还十分欠缺,譬如,如何解决“重申报、轻保护”问题,列入各级名录的项目如何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各类保护载体四面开花,全面布点,这些基地评估的标准是什么,怎样促进其更好地发挥功能作用?非遗事业要大踏步前进、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研究和建立系列的标准体系,建立考核评估工作的规范,建立长效管理的机制。

实施中应把握的原则

首先,把实施法律与落实政策法规结合起来。《非遗法》的许多条文只是原则性的规定,需要与地方政策法规结合。如《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县级以上政府加强非遗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经费投入和设立非遗专项资金、加强非遗展示宣传和建立非遗展示馆等方面的表述,比《非遗法》更加明确。

其次,把谋划思路与谋细举措结合起来。首先要谋划好大思路。思路决定出路,规划指导实践。2006年,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十一五”时期浙江省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对非遗工作提出了五大体系、四大任务、八个重点和五个保障,使“十一五”时期浙江省非遗工作有了遵循和依照。“十一五”时期浙江省的非遗工作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与科学系统的规划指引有着密切的关系。没有细则规定,就无法有效实施。每一项工作都要具体化、项目化,要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譬如,县级区域非遗工作,省文化厅设想重点抓好“十个一”:一个保护规划、一个精品项目、一个展示场馆、一个品牌节庆、一个生态区、一个产业基地、一个工作机构、一套保障措施、一套成功经验、一批先进典型。今年还计划公布10个左右县域非遗保护综合性试点。对国家级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还设想推出“八个一”保护措施:一个保护方案、一个专家指导组、一个工作班子、一个传承基地、一个展示平台、一个完备档案、一册普及读本、一项配套政策。浙江省文化厅还公布了一系列各种类型的非遗保护基地,对于基地的管理也要逐步规范化,譬如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要求做到“五个好”:业内声誉好、技艺保存好、传承发展好、展示宣传好、后续措施好。对于各项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都要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指导意见。

第三,把转变观念与转型升级结合起来。非遗工作也有转变观念的问题。比如说城市化建设,一般观念上认为城市化建设不利于非遗保护,但城市化进程我们无法阻挡,所以要换个角度思考问题,在城市化过程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一个正确的、合乎自身规律的继承和弘扬。各地要确立城市文化主题,树立鲜明的地方形象,挖掘地方文化内涵,彰显地方文化底蕴,我们应该也能够在其中有所作为。当前的非遗事业面临着转型升级。笔者曾在2009年提出了非遗工作面临的十个转型:第一,保护观念从保守型向开放型转型;第二,保护管理从行政型向法制型转型;第三,保护决策从经验型向科学型转型;第四,保护载体从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型;第五,保护手段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型;第六,保护活动从零散型向系统型转型;第七,保护重点从项目型向人本型转型;第八,保护宣传从浅表型向纵深型转型;第十,保护模式从基础型向长效型转型。

第四,把资源保护与资源开发结合起来。非遗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生活。所以,一些非遗资源可以进行很好的开发利用。非遗项目做大做强,对于提高地方知名度、影响力,对于助推经济发展,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和作用。但必须特别提醒,在整个社会急功近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时候,必须强调“保护为主”这个前提。目前不少地方受利益驱动,把一些非遗项目搞得面目全非,原生环境被改造得不伦不类;一些地方在传统手工技艺项目产业开发中,不注意维护传统的生产方式,一味讲产值讲产量,非遗产品的生产成为流水线作业,变成了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有些表演艺术项目被胡乱嫁接,移花接木;一些依靠资源性生存的项目,其不可再生的资源逐步消耗殆尽,面临无以为继的危险;还有一些地方将规划中的文化生态区搞成了经济开发区。关于这两者的关系,要强调两句话: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开发,开发的同时要注重保护。或者说,发展是硬道理,保护是硬任务。

第五,把创新机制与创优环境结合起来。非遗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因此,要探索和建立、健全一整套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和长效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强化合力推进机制。浙江省政府建立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省发改委、文化、文物、财政、人事、教育等20多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和协调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要强化多元投入机制。要做到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要研究和制定政策,鼓励社会上的各类投资主体向非遗事业投资,促进非遗事业的繁荣兴旺。三是要强化社会参与机制。要广泛吸纳文化单位、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四是强化激励导向机制。各级政府要对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以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工作。五是强化舆论宣传机制。要运用各种媒体对非遗工作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报道,宣传先进的保护理念,倡导和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观念,促进公众对民族文化的认同。要通过创新机制完善机制,为非遗保护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文化条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六,把依法行政与依法监督结合起来。《非遗法》第二十七条强调:“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本条是对非遗项目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保护规划重在实施,得不到实施的保护规划,只是一纸空文。实践中,有些地方仍然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一些地方把非遗项目申报当做政绩工程来抓,项目申报成功后,后续保护工作跟不上。此外,保护规划实施中,涉及财政、旅游等多个部门,涉及保护专项资金落实、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在文化主管部门内部也涉及到不同部门间的协调。因此,对保护规划的实施落实情况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指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可以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摘牌处理。我们在非遗工作实践中,要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行政,依法保护,还要坚持把强化督促检查贯穿始终,可以采取“专项督查、跟踪督查、综合督查、督查调研”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切实推进非遗保护工作成效。

第七,把事业发展与行业建设结合起来。近些年,非遗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得有声有色,但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浙江省非遗工作重点抓好三个层面:一是省级层面,召开全省非遗重点工作推进会,对“十二五”时期非遗工作的推进进行再部署再动员:二是县级层面,召开全省县级区域非遗保护现场会,总结和交流经验,促进县域非遗工作快速发展:三是村级层面,召开“美丽乡村”建设中非遗保护工作会议,推进非遗保护的区域全覆盖。非遗事业要进一步深入,但非遗这个行业建设与非遗事业的发展形势还不相适应,成为制约事业发展的瓶颈。我们务必要把非遗行业建设提上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顺应当前《非遗法》颁布施行的大好形势,着力推进非遗行业建设,为非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把提高认识与提高能力结合起来。事业的蓬勃发展,亟待我们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包括学习思考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落实工作的能力、创新发展的能力、动员群众的能力。实践出真知,历练长才干,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中不断提高能力和水平,在履职尽责中不断提高推进非遗事业发展的素养和本领。(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