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新创民歌硕果累累,影响广泛,为把我城区的新创民歌进行精选、整合、提升、宣传、推广,开展新创民歌进校园、进社区、进文艺队,全面唱响武鸣新创民歌,为我城区文化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经城区党委、城区政府同意,决定举办2016年武鸣新创民歌大赛活动。为做好相关筹备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16年7月10日—9月28日
二、大赛主题
美丽壮乡·踏歌追梦
三、活动组委会
为加强对活动的领导,成立2016年武鸣新创民歌大赛活动组委会。组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吴秀红 城区党委副书记
庞前辉 城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副主任:林 涛 城区政府办副主任
蒋汉达 城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梁茂昌 城区文新广体局副局长、电视台台长
李 楠 城区文新广体局副局长
城区教育局副局长
城区卫计局副局长
城区交运局副局长
城区财政局副局长
城区政法委副书记
城区住建局副局长
城区经信局副局长
各镇分管副镇长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城区文新广体局,办公室主任由梁茂昌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城区文新广体局、教育局、文化馆、电视台等单位抽调。
四、活动步骤
(一)宣传发动,落实任务阶段(7月11日-7月20日)
1.城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体育局要利用《武鸣时讯》、武鸣广播电视台和武鸣城区政府网站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扩大活动的参与面。
2.各镇、各系统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认真组织人员开展创作、推荐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每个镇和每个系统要完成10首以上完整歌曲作品(词曲结合)的创作任务,推荐4名歌手参加歌手培训班及演唱大赛。
3.城区文新广体局要做好歌曲的征集工作,并做好歌曲评比、歌手培训及演唱大赛的组织工作。
4.投稿地点:南宁市武鸣区文化馆 电话:6238355、6221062 邮编:530199。
(二)作品征集和歌手推荐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
1.作品征集要求
(1)以歌曲的形式(词曲结合)投稿;
(2)歌词要求健康向上,反映武鸣各族人民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及爱家乡、爱生活的炽热情感;
(3)创作的歌曲以武鸣本土的音乐素材及壮族音乐素材为主,充分体现武鸣各民族音乐的风格及特点,并附所采用的音乐元素素材;
(4)歌曲必须标明调号、节拍、速度、力度等音乐术语以及演唱形式;
(5)歌曲统一用简谱记写,歌词用汉字记写;
(6)作品的词曲作者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均不能在作品中出现,由牵头单位、各镇另交一份标明词、曲作者、歌名的目录到组委会办公室;
(7)作品均以办公A4纸为稿本,可手抄或打印,每件作品复印一式10份上交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8)凡投稿的作品一律不退,望作者自留底稿。作品一经入围或获奖,支付作者一定的稿酬或奖金,大赛活动组委会有权对作品进行推介和运用,并对该作品的使用享有最终解释权;
(9)历年在我城区新创民歌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作品以及获得过市、省(区)、全国奖的作品不能参赛;
(10)城区外及个人的投稿日期以邮戳为准。
2.歌手要求
武鸣籍或在武鸣工作、学习、生活的公民(推荐和个人报名均可)。
(三)作品评比阶段(8月21日-25日)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委小组,对所有歌曲作品进行评选。初评阶段由评委根据参赛作品的数量,按一定的比例评出入围奖作品50首,复、总评阶段由大赛组委会组织专家评出等级奖。具体是: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10名。待评奖结果出来后,继续组织专家对获奖歌曲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提升。
(四)音乐制作阶段(8月26日至9月7日)
获奖的优秀作品由组委会统一制作成音乐伴奏光盘进行推介。
(五)歌手培训及确定曲目阶段(9月8日至9月10日)
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各镇、各系统推荐和个人自荐报名参赛的歌手集中培训。同时,确定参赛歌手和参赛曲目。
(六)歌曲训练及编排阶段(9月11日至9月18日)
各镇、各系统要抓好参赛歌手的训练工作,并根据本地和自身的特色,为参赛歌手编排出1个以上的歌舞节目。
(七)演唱复赛(9月19日至9月20日)
9月19、20日晚进行复赛,评出20名入围歌手。
(八)演唱决赛(9月28日晚)
评出演唱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10名。
五、其他事项
1.各镇、各系统要高度重视此次比赛工作,及时制定好相关工作方案,认真抓好歌词、歌曲的创作和歌手的选拔工作,按时按量完成任务,确保整个大赛活动如期进行(各镇由各镇人民政府牵头,各系统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党政群系统由城区党委宣传部牵头;教育系统由城区教育局牵头;文新广体系统由城区文新广体局牵头;卫计系统由城区卫计局牵头;交运系统由城区交运局牵头;财税系统由城区财政局牵头;政法系统由城区政法委牵头;农口系统由城区农业局牵头;建设系统由城区住建局牵头;经贸系统由城区经信局牵头)。
2.设立组织奖3名。对认真组织参与本次大赛活动,任务完成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3.严禁抄袭他人作品,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并通报批评。
4.各镇、各系统组织参赛费用自理。